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含直属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实施的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
成立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对招投标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资产基建处,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土木工程学院负责人为常设成员,其他处室和二级部门(学院)负责人为临设成员,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文件实行双重审核制度,即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和领导小组集体会审。
(一)初审。招标代理机构与使用需求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文件后,由分管资产基建处的校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常设成员、部分临设成员(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项目情况等,对招标文件条款逐一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领导小组集体会审。(此环节须填写《招标文件初审意见表》)
(二)会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无误后,报请领导小组集体会审。资产基建处按领导小组集体审查意见修改后进行采购备案。凡是没有按本制度进行内部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后续招投标活动,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此环节须填写《招标文件领导小组集体会审意见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