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管理责任,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由《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院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由相关协议明确托管方、服务承包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行政责任追 究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
第三条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以下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食品安全院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堂经营准入制度,追究第一资任人的行政责任。
2、未建立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准入制度未落实;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食堂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管理制度未落实,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经营许可证已失效,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而未向食品经营单位书面下达调离食品工作岗位通知书,以及未按规定督促检查食品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追究专门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追究专门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对食品或卫生监督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追究专管执行人的行政责任;若整改范围超出责任范围又已及时向上级书面报告,由上级承担责任。
7、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件事态扩大,追究瞒报、迟报人的行政职贵。
8、未配合食品安全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追究专门管理执行人、专门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职责。
第四条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相关规定需要追究学—26—
校行政责任的,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专门管理责任人、专门管理执行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专门管理执行人、专门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99人以下的,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一般食物中毒事故,追究专门管理执行人、专门管理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若在事故发生前下一级责任人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而未采取措施的,由上一级领导承担责任。
2、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专门管理责任人、专门管理执行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专门管理责任人、专门管理执行人、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管理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各级责任人因公出差或休假期间若出现食物中毒卫生事故,由指定代理人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食堂托管经营方或服务承包方或校内各食品销售点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导致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院主办或管理的校内所有供餐单位,以及学院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院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实施(试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